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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述我國“信息安全”

發布時間:2010-11-08

文/ 實習記者 潘碧虹

                                       

  在經濟全球化背景下,信息革命正通過發揮跨國界、跨組織、跨領域的效力,使世界形勢變得更加複雜。信息流已不再是簡單的資訊傳播,它引導著資本,左右著市場,決定著交易。在信息時代,信息資源的占有率已成為影響一國生產力發展的核心要素之一。在信息時代,經濟信息安全事關國家安全,它以資本市場信息安全為核心,包括內容安全和技術安全兩個層麵。當前,大規模資本市場交易和資金流通都通過交易平台以網絡化的形式實現,片麵、虛假、歪曲的信息,會誤導資本、擾亂市場;核心技術失控、網絡漏洞以及黑客、病毒等都可能使大量財富瞬間化為烏有。沒有信息安全,就沒有交易安全,就沒有金融安全和經濟安全,也就沒有完全意義上的國家安全。

  與西方發達國家相比,我國的經濟安全保障體係薄弱,對於經濟信息安全的保護更是趨於空白。力拓“間諜門”一案牽動中澳關係,世人高度矚目,但也不過是冰山一角。沃爾瑪、朗訊、德普、IBM、家樂福、西門子等國際知名公司都曾爆出在中國的商業賄賂案件,為此給中國帶來的損失是超乎想像的。這些都敲響了中國應該完善經濟安全方麵立法的警鍾,讓國內重要經濟領域的安全體係隱患、企業經濟信息安全的軟肋流出了水麵。這些國家經濟數據的泄露、泄密案件的連續出現都昭示著我國經濟信息安全所麵臨前所未有的嚴峻挑戰。

 

對經濟信息的爭奪日益加劇

  經濟競爭的白熾化與信息高速化在推動世界經濟迅速發展的同時也使得業已存在的竊取經濟信息活動更為猖獗,無論是官方的經濟情報部門還是各大財團、公司都有自己的情報網絡。世界各國在千方百計地保護本國經濟信息安全的同時也在千方百計地獲取他國的經濟情報。在全球前1000強的大公司裏,平均每年發生2.54起商業間諜事件,經濟損失高達上千億美元,相當於一個中等強國一年的GDP總和。

  我國也已經進入了針對商業秘密的諜戰高發期,尤其是在我國經濟形勢越來越好、發展速度越來越快的情況下,我國經濟和科技信息的情報價值也越來越高,因而我國事實上已經成為境外經濟間諜活動最主要的對象國。目前我國處於泄密高發期,其中通過計算機網絡泄密發案數占泄密發案總數的70%以上,並呈現逐年增長的趨勢;在商業活動中,商業間諜與經濟信息泄密事件頻繁發生,據業內人士透露,泄密及損失最慘重的是金融業;其次是資源行業,大型並購很多,而十次並購裏麵九次會出現信息泄密事故;高科技、礦產等領域也非常嚴峻,很多行業在經濟信息安全保護上都亮起了紅燈。

      

竊密技術先進,手段多樣化

  一方麵,發達國家及其情報組織利用信息技術優勢,不斷監聽監視我國經濟情報,非法獲取、篡改我國信息或傳播虛假信息造成經濟波動,以獲取經濟乃至政治上的收益;另一方麵,除技術手段,他們還通過商業賄賂、資助學術研究、舉辦研討會、派專人在合法範圍內收集企業簡報、股東報告甚至是廢棄垃圾通過仔細研究,分析出有價值情報等方式大量收集我國經濟信息。竊密技術日益先進與手段多樣化、合法化對我國經濟安全,特別是經濟信息的安全造成嚴重威脅。

  大型企業與政府關鍵部門退休官員成為外資公司員工,獲取中國商業核心信息第一途徑。不僅如此,包括證監會、銀行、政府財經部門的一些官員退休後即被國外企業高薪禮聘,既提供行業谘詢,又可以充當高級公關,在人情大於法律的市場中常常無往而不勝。利用權力之便將所知信息收益個人化,是國企高管與政府官員透露商業秘密的根本原因。

  據透露,這些跨國大型企業或讚助受賄方的子女出國留學或為其安排工作;或承諾待受賄方退休後,聘請其擔任自己企業的顧問,“顧問費”非比尋常;或對政府高官、企業高管“助學”,提供EMBA免費進修;或在合同簽下來後,將部分工程發包給受賄方家人、朋友投資的公司做等等,顯得非常隱蔽。有人把這種現象稱作中國的“顏色革命”。 據介紹,今年5月,商務部原條法司正局級官員郭京毅因受賄845萬餘元被判死緩。隨著近年來紀檢監察係統開展反腐敗鬥爭的不斷深化,包括省部級、廳局級官員腐敗案越來越“觸目驚心”,特別是涉及官員的商業賄賂行為已經成為腐敗案件中的重災區。根據監察部向《中國經濟周刊》披露的數據顯示,2005年8月-2009年12月,全國共查處商業賄賂案件69223件、涉案金額165.9億元人民幣,其中查處涉及公務員的案件12899件,涉及國家公務員13914人,其中縣處級幹部4442人,廳局級幹部345人。

  國外機構與國內政府統計部門合作是獲取中國經濟信息的第二條途徑。2008年7月17日,國家統計局公布上半年宏觀經濟數據,國內生產總值、居民消費價格、農產品生產價格等一係列關乎國計民生的重要數據都是在這一天首次公布。但早在7月8日,路透社就在中文網站刊登文章,以“兩位官方消息人士”的說法稱,我國6月份CPI同比上漲7.1%,上半年CPI同比增長10.4%。與國家統計局公布的數據連小數點都一樣,如果以此數據對中國資本市場套利,中國普通投資將蒙受巨大損失,而外資機構即可避險,也可提前做多做空,立於不敗之地。

  借助政府急於與國際接軌的心態,將數據拱手讓人是獲取中國經濟信息的第三條途徑。中國經濟信息泄露集中時間段多是中國金融機構、石油石化等事關中國經濟安全的大企業在海外上市階段。當時中國銀行、中國石油在境外上市,保薦人等中介機構都是國外知名各大投行,原因是為了獲得國際投資者的信任。但經此摸底,中國金融機構、能源企業的核心數據也就盡在國際投行掌握之中。因此,惠譽、穆迪等評級公司對於中國企業的信息了如指掌,也就不難理解了。由於次貸危機爆發,這些評級機構的職業道德在美國本土受到強烈質疑,他們會利用中國經濟數據從事何種商業活動,不得而知。

      

經濟信息安全 保密意識淡薄

  出於信息化水平的差異和宣傳力度的不夠,有不少人對我國信息安全認識模糊,處在居危思安的狀態中;一部分人則滿足於拿來主義,認為現在因特網上就有很多加密軟件可以下載,隨便拿個來用都比cq9电子平台現在的水平高;且在使用密碼中又存在誤區,認為有變換就是密碼,有算法就能安全,缺乏密鎖管理意識;還有一部分人對國外公司的宣傳盲目信任,聽信它們吹噓其全麵解決方案和密碼多好,卻不知外國政府對我國出口信息安全技術設備和密碼算法的強度有著嚴格的限製,cq9电子平台能夠得到的隻是人家可以監控的功能弱化了的產品等等。對此,全國人大外事委員於恩光委員曾指出:“我國在信息安全問題上普遍存在著模糊認識,重發展、輕管理的思想比較嚴重。在信息設備、技術、產品等方麵都是國外引進多,自己研製少,有的甚至樂於接受並使用國外公司贈送的加密軟件產品。”許多應用係統處於不設防的狀態,存在著相當大的信息安全風險和隱患。

  近年來,每當政府機構公布國民經濟運行數據前,一些境外媒體或境外研究機構總是能準確“預測”;許多重要的經濟信息,包括經濟數據、經濟政策等伴隨學術報告、會議研討甚至是一句家常閑聊便被泄露出去;載有核心經濟信息的移動存儲介質被隨意連接至互聯網導致信息泄露等問題嚴重。有調查顯示,我國有62%的企業承認出現過泄密現象;國有以及國有控股企業為商業秘密管理所設立專門機構的比例不到20%,未建立任何機構的比例高達36.5%;在私營企業中,這樣的情況更加嚴峻。經濟信息安全保密意識的淡薄已成為威脅我國經濟安全,影響社會穩定發展的製約因素。

      

缺失的經濟信息安全 法律保護

  保障經濟信息的安全是信息時代法律在經濟活動中所追求的最重要的利益之一。然而,由於我國立法上的滯後,對經濟信息安全的法律保護仍存在相當大的漏洞。

  現行《保密法》對於國家秘密的範圍以及分級保護雖有相關規定,但其內容主要針對傳統的國家安全,有關經濟信息安全方麵僅出現“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中的秘密事項”這樣原則性的規定,對經濟秘密的劃定、保密範圍和措施等缺乏相應條款;對於跨國公司或境外利益集團等竊取我國經濟政策、產業關鍵數據等行為也缺乏法律上的界定,以至要追究法律責任卻沒有相應法律條款可適用的情況屢屢發生。在涉及商業秘密的法律保護上,法律規定分散而缺乏可操作性,不同部門對商業秘密的定義不統一,商業秘密的概念模糊而混亂,弱化了商業秘密的保密性。我國《反不正當競爭法》要求商業秘密須具有秘密性、價值型、新穎性與實用性且經權利人采取保密措施,並將構成商業秘密的信息局限於技術信息和經營信息,這樣的規定不以商業秘密在商業上使用和繼續性使用為要件,使不具實用性卻有重大價值或潛在經濟價值的信息得不到保護,不利於經濟信息的保密。此外,人才流動的加快也使商業秘密伴隨著員工的“跳槽”而流失的可能性激增,但對商業秘密侵權威脅,我國尚無沒有明確法律依據;對於泄露或竊取他人商業秘密的行為,《刑法》雖增加了刑事處罰,但處罰力度過輕而又缺乏處罰性賠償規定,導致權利人的損失無法得到彌補。

  目前,我國保障信息與信息係統完整性主要依靠《刑法》與《計算機信息係統安全保護條例》等法律法規,總體而言層級較低又缺乏統一性。網絡的盛行讓經濟間諜、商業賄賂等竊密手段頻繁出現而使得經濟信息不能按照權利人的意願流動。麵對日趨“合法化”的竊密行為,《刑法》缺乏有關經濟間諜罪的專門規定;而《國家安全法》也隻是籠統的規定了國家安全整體的法律條文,並且側重的是傳統安全的政治和軍事領域,對於經濟安全,尤其是經濟信息安全這樣一個新的非傳統安全領域的存在的威脅仍缺乏適當的法律規製。因而,法律對信息安全的保障依然側重於政治、軍事等傳統安全領域,而忽略了對經濟信息安全的保護。

  除了經濟間諜外,跨國公司對我國實施商業賄賂獲取經濟信息與商業秘密的案件不斷增加,經濟信息的可控性無法得到有效保證,在造成嚴重經濟損失的同時也威脅著我國經濟信息安全。目前我國尚無一部完備的《反商業賄賂法》,對於商業賄賂的法律規製主要體現在《刑法》與《反不正當競爭法》、《關於禁止商業賄賂行為的暫行規定》等法律法規上。然而,現行《刑法》並未直接對商業賄賂行為作出罪行定義,而《反不正當競爭法》雖然規定商業賄賂的對象,但《關於禁止商業賄賂行為的暫行規定》中縮小了商業賄賂對象的範圍,對於商業賄賂的經濟處罰力度輕,但事實上,通過商業賄賂手段所套取的經濟信息往往可以帶來巨大的經濟利益,過輕的處罰完全不能發揮法律應有的威懾力。與美國的《反海外賄賂法》和德國的《反不正當競爭法》相比,我國對於商業賄賂,特別是跨國商業賄賂的治理仍存在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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