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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限購之我見(作者:李紹元  鄭湘萍)

發布時間:2011-11-10

據印度《金融快報》20106月報道,萊坊地產谘詢公司報告表明,中國住房價格增長幅度居全球之首,較上年增長68%;中國香港、新加坡、澳大利亞和伊朗緊隨其後,分別較上年增長30.6%24.3%20%15.9%。我國城市住房價格之高,上漲速度之快,已經成為了一個不容忽視的重大問題。為了進一步加強房價調控,2010417,《國務院關於堅決遏製部分城市房價過快上漲的通知》,規定“地方人民政府可根據實際情況,采取臨時性措施,在一定時期內限定購房套數”。430,北京市率先出台了樓市“限購令”,從此拉開了市場經濟條件下中國住房限購的序幕。

住房限購是什麽?

其實,住房限購並不是新鮮事物,國外早已通行。澳大利亞不久前宣布恢複非本地人禁止購買住房的限購措施;韓國規定,除非獲得“國家有功者”的稱號,非首爾戶籍的公務員一律不得在首爾購房。即使在中國,住房限購也古已有之。早在西漢時期,朝廷就頒布了“欲益買宅,不比其宅,勿許”的政策,規定隻能購買鄰居的房,這恐怕是最早的住房限購令。唐朝以來,曆代朝廷都有“求田問舍,先問親鄰”的限購政策,規定凡是買地皮或買房子,必須經過原業主鄰居和族人的首肯,否則買賣無效。元、明、清時期,朝廷規定不許當官的買房。

限購包括政府限購和商家限購兩種形式,我國現在實行的住房限購令屬於政府限購,主要是限製買家資格和購買數量。建國以來,我國的住房限購政策發端於2010417《國務院關於堅決遏製部分城市房價過快上漲的通知》,興盛於2010929住房城鄉建設部、國土資源部、監察部聯合出台的《對各地進一步貫徹落實國務院堅決遏製部分城市房價過快上漲通知提出四項要求》,完善於2011126國務院辦公廳發布的《關於進一步做好房地產市場調控工作有關問題的通知》,該《通知》明確規定:“原則上對已擁有1套住房的當地戶籍居民家庭、能夠提供當地一定年限納稅證明或社會保險繳納證明的非當地戶籍居民家庭,限購1套住房(含新建商品住房和二手住房);對已擁有2套及以上住房的當地戶籍居民家庭、擁有1套及以上住房的非當地戶籍居民家庭、無法提供一定年限當地納稅證明或社會保險繳納證明的非當地戶籍居民家庭,要暫停在本行政區域內向其售房。”此後,全國眾多城市頒布了住房限購令。截至2011914,全國已有45座城市實行住房限購,其中43座為第一批限購的重點城市,2座(浙江的衢州和台州)為第二批限購的二三線城市。目前,CQ9电子省實行住房限購的城市有廣州、深圳和佛山。

根據20101018《武漢晚報》統計,國內十大一線城市(北京、廈門、上海、杭州、寧波、深圳、福州、南京、天津、廣州)的住房限購令內容有所不一,具體表現為:第一,對於本市戶籍家庭來說,無房戶一般可購買1套,但深圳、南京可購買2套;擁有1套房的可購買1套;擁有2套及以上房的一般可購買1套,但是深圳、福州、南京禁止購買。第二,對於非本市戶籍家庭來說,無納稅、社保證明的可購買1套,但寧波、深圳、福州、廣州禁止購買,南京未涉及此問題;有1年納稅、社保證明的無房戶可購買1套,但南京可購買2套;有1年納稅、社保證明,有1套及以上房的可購買1套,但深圳、福州禁止購買;有1年納稅、社保證明,有2套及以上房的可購買1套,但深圳、福州、南京禁止購買。第三,未滿18歲不得單獨購買商品房,境外購房按照國家有關政策執行。由此可見,由於各地實際情況不一,各城市住房限購政策的嚴厲程度有所不同,其中深圳、福州、南京的限購政策最為嚴厲。

住房限購為哪般?

國家之所以實行住房限購,主要是因為目前商品住房價格過高,房價上漲過快,住房供應緊張,並且市場上存在投機投資行為,而以往房價調控措施效果有限。

有人會問,市場經濟條件下可以實行住房限購嗎?的確,目前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已經成為我國經濟的基本運行機製,限購令不是一種市場調控手段,而是政府對房地產市場的行政幹預。不過,這種幹預與市場經濟並不矛盾,或者說,市場經濟條件下完全可以實施限購令,原因在於:第一,市場經濟本來就是市場調節為主,政府宏觀調控為輔的經濟運行機製,政府幹預原本就是市場經濟體製的題中之義。第二,我國房地產市場出現地價飆升,房價高漲,投機盛行,宏觀調控越調地價房價越高的現象,作為負責任的政府,完全有理由也有必要運用計劃機製進行調控,消除這種不合理現象。第三,我國實行土地公有製,房地產必須為廣大的人民群眾服務,而不能為少數開發商和投機勢力獲取暴利服務。實施限購令,就是利用計劃機製限製開發商和投機勢力的投機行為,抑製地價、房價的飆升,從而使土地真正為廣大人民群眾服務。由此可見,住房限購的本質含義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集中體現,符合人多地少的基本國情,符合城市土地國家所有的製度規定。

簡單說來,住房限購的主要目的是打壓購房的投資投機需求,控製房價上漲。然而,對於各地紛紛出台的住房限購政策,人們認識尚未達成一致。有人表示支持,認為住房限購是抑製房地產投機最有效的政策,限購令應當在全國範圍內推行,並且要中長期化。也有人明確表示反對,認為限購政策屬於行政幹預手段,幹擾了房地產市場的正常發展;其房價調控效果也不明顯,甚至可能帶來房價的報複性反彈;限購政策本身存在戶籍歧視,並且限製購買缺乏法律依據。還有人表示中立,認為住房限購政策效果尚不明朗,讚成還是反對要看限購效果。

住房限購公平嗎?

有人認為,目前的限購政策以戶籍為基本標準,並且主要在一線城市實行,具有戶籍歧視和地區歧視的嫌疑,有違交換正義的平等原則。但是事實並非如此。首先,住房的基本功能是居住,限購令的本質是限製投資投機需求。對於非當地戶籍家庭而言,如果能夠提供當地一定年限納稅證明或社會保險繳納證明,可以購買1套住房。至於已經擁有1套及以上住房的非當地戶籍居民家庭、無法提供一定年限當地納稅證明或社會保險繳納證明的非當地戶籍居民家庭,其購房動機完全可以視為投資投機,因此暫停在本行政區域內向其售房無可厚非。由於投資投機需求是住房價格的主要推手,限購令在限製非當地戶籍家庭的非居住性購房需求時,表麵上看與當地戶籍家庭之間存在戶籍歧視,實際上是為了控製房價,讓更多因為高房價而在當地望樓興歎的非戶籍家庭買得起房,從而實現真正意義上的平等。也就是說,盡管在理論上,每個公民都有在貢獻之內享有國家土地資源的權利,然而,市場經濟條件下的住房商品化進程,使土地和住房變成了稀缺資源。由於房價過高,上漲過快,高收入階層可能一戶家庭擁有幾套甚至幾十套住房,而低收入階層要麽隻能“望房興歎”,一輩子“蝸居”;要麽咬緊牙關買1套房,結果當一輩子“房奴”。國家出台限購政策,其目的就在於利用政府這隻“有形的手”打壓高收入階層的住房投資投機需求,抑製房價高漲,讓更多具有剛性需求的低收入階層人群買得起房,從而讓社會上處於最不利地位的購房人群得到最大可能的利益。

另外,由於全國各地的住房價格與上漲幅度不一,加之限購令本來就是市場經濟條件下政府幹預的無奈之舉。如果政府實行全國一盤棋,所有城市都實行住房限購,那麽這種不顧各地房價差別而“一刀切”的行為,不僅沒有絲毫意義,而且會造成事實上的不平等。由此可見,限購政策在本質上並沒有違背市場經濟的平等原則。相反,限購政策作為政府在特殊情況下對房地產市場的適度幹預政策,能夠有效打擊當前房地產市場中介屯樓、投資炒樓等無序競爭行為,構建自由而公平的市場競爭秩序,促進房地產交換正義的實現。

住房限購注意啥?

毋庸置疑,住房限購令是一項惠民利民的政策,但是在實施住房限購時,應當注意以下幾個方麵。

第一,在市場經濟條件下,盡管住房不同於一般商品,具有準公共物品性質,但是政府還是要慎重實行限購政策。在推行限購政策的時候,最好讓限購與戶籍脫鉤,用常住人口與非常住人口代替本地戶籍與非本地戶籍,這樣更有助於化解城鄉二元矛盾,推進戶籍製度改革。

第二,住房限購政策的製訂、修改和廢除,要嚴格遵循國家有關法律法規,限購政策的內容不得違反現行法律法規。住房限購令在製訂的過程中,政府要嚴格遵循公共政策的製訂程序,通過座談會、論證會、聽證會等形式,廣泛聽取各方麵的意見,確保行政決定的科學性、民主性和合理性。住房限購令一旦出台,就要堅持製度麵前人人平等的原則,不折不扣地執行限購政策。

第三,住房限購政策不是臨時政策,一旦實施就要作為一項中長期政策,在較長的時期內生效,至少實施2-3年,以維持政策的穩定性,同時防止房價的報複性反彈。政府在實行限購令的時候,要製訂和執行相關配套政策,例如使用稅收、利率等經濟杠杆來調節住房需求,加強廉租房、公租房、經濟適用房建設以擴大住房供給,改革地方政府的土地財政製度,加強城市住房用地供應管理,建立和健全住房公積金製度。

 

(作者李紹元係暨南大學博士研究生;鄭湘萍係深圳大學教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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